(一)禹州市庄稼帮手农资店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2026年6月4日,禹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禹州市庄稼帮手农资店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查看当事人提供的进销货票据和进销货台账记录,发现当事人在从事种子经营活动过程中,无法提供完整的种子进货来源、销售去向、数量、日期、责任人等追溯记录,档案记录要素缺失、追溯链条不完整。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固定相关违法事实证据。2026年6月22日,禹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禹州市庄稼帮手农资店7日内补齐、重建档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基层乡镇村级农资零售店重销售、轻台账,普遍存在“卖货不记账、进货不留单”的惯性思维,并非故意售卖假劣种子,但漠视档案追溯法定义务,是农资监管高频多发违法行为。一旦农户因种子出苗差、减产、品种不符产生纠纷,因无进货台账、销售记录,无法向上游供货商追责,既损害种植农户维权渠道,也会导致监管部门无法排查问题种子源头,存在农业生产安全隐患。
(二)张麦玲使用禁用的农药案
2026年5月18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到禹州市文殊镇樊岗村进行农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检查2个批次(抽样单号:ZDHC260510004;ZDHC260510005。检验报告编号:NO.A2260397953101005C;NO.A2260397953101005C。),发现张麦玲在韭菜种植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2026年6月25日,禹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禁用农药,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药使用管理规定,规范农业生产用药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壹仟元)。
当事人属于农产品生产端最普遍的群体,主观上无恶意牟利、造假售劣意图,仅为图省事、杀虫除草效果快、节省用药成本,主观侥幸而非故意违法牟利。对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完全不熟悉,分不清禁用农药、限用农药、常规允许农药界限,听信农资小店口头推荐、延用老旧用药习惯,认为“往年一直这么用没事”,法律红线意识淡薄。
对种植农户来说,不懂法不能作为免责理由,不管种植面积大小、自留食用还是对外售卖,使用国家明令禁用农药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对辖区农资经营门店来说,严禁向农户销售各类禁用农药,严禁推荐高毒禁药;做好进销货台账,落实禁限用农药销售告知义务,主动向农户宣传合规替代农药品种。
(三)鄢陵县某农资店经营过期农药案
2026年4月,鄢陵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投诉,反映在鄢陵县义民农资店购买农药后,作物出现发黑、枯萎等受损情况。执法人员随即开展核查,现场查获烯酰吗啉、氟菌·霜霉威、代森锰锌三种农药,经核实,仅批次为20210314001的80%烯酰吗啉已过2年质量保质期,其余农药均为合规有效产品。涉案过期农药共33袋,涉案货值200元,违法所得134元。执法机关依法立案,完成现场勘验、证据留存、询问核查、整改复查等全套执法流程,确认该农资店存在经营过期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鉴于其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错并赔偿损失,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鄢陵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关法规及地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其停止经营涉案批次农药,作出没收33袋过期农药、没收违法所得134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合计罚没2134元。
本案属于农资经营轻微违法典型案例,执法流程规范、证据链条完整,秉持过罚相当、柔性执法原则。该案警示广大农资经营者,过期农药依法属于劣质农药,严禁销售使用。农资经营主体需常态化排查库存农药效期,规范进销台账,严把产品质量关。同时,也彰显了农业执法部门从严守护农资安全、保障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户权益的监管力度,有效防范过期农药造成农业生产损失。
(四)襄城县某农资店销售劣质农药案
2026年4月15日,襄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山头店镇对某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农资店货架上摆放有过期农药25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经立案调查,该门店经营的农药甲维.氯虫苯,当事人共购进50瓶,在质量保质期前已经售出25瓶,剩下的25瓶超过质量保证期后尚未售出也没有下架处理,货值金额12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襄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农药甲维.氯虫苯25瓶,并处罚款21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劣质农药虽然货值金额不大,但对农作物的危害极大,有可能起不到防病治虫的效果,反而会贻误治疗病害的最佳时机,影响作物的产量。执法人员持续加大对销售假劣农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农资经营者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对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升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起到积极作用。
(五)襄城县某农资店经营未经备案的种子案
2026年5月7日,襄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茨沟街道某农资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经营的大豆品种有1个品种未备案,该店涉嫌经营未经备案的种子。经立案调查,该农资店共购进大豆种子“郓豆1号”10袋,每袋25公斤,货值金额3000元;该店未按照规定进行种子备案即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尚未售出1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参照2025版《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襄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农资店经营未经备案的种子,虽然数量不大,但可能会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收,对农作物造成的影响很大。持续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处罚力度,对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都有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