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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2025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5-11-20 16:2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农资案件典型案例

(一)襄城县李某某农资店销售实际含量与登记含量不符肥料案

2025年4月1日,襄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襄城县李某某农资店店内微生物菌肥进行抽检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科菌宝”牌农用微生物菌剂“规格:20kg/袋;型号/表明量:有效活菌数≥6亿/克;生产日期:2025年1月10日;生产厂家:山东某某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质量问题,经检测,有效活菌数为1.13亿/克,明显低于登记含量。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肥料152袋,每袋40元,货值金额6080元,发现时已经销售146袋,每袋销售60元,违法所得8760元,剩余6袋已责令当事人返厂退回处理。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8760元整。

(二)长葛市尹某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2025年7月1日,长葛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许昌市12345政务办理笺,诉求人反映情况:6月16日诉求人从长葛市和尚桥镇某农资站购买农药花费80元,使用后庄稼全部死亡,药品生产日期2023年1月2日,不显示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与诉求人所购相同生产日期及批号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生产日期20230102)26瓶,截止检查时,该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对销售劣农药的事实供认不讳。7月10日,执法人员组织诉求人与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行政调解书》。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4日购进涉案农药50瓶,截止2025年7月17日库存26瓶,销售24瓶,其中4瓶系超过质量保证期销售,销售单价5元/瓶,违法所得20元,该案货值金额150元。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知道其行为违法后,主动与诉求人沟通,获得了诉求人谅解,在执法人员主持下双方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农药26瓶;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长葛市某某种子有限公司经营劣种子案

2025年3月13日,长葛市农业农村局接许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移交抽查不合格种子线索的函》,显示:2023年长葛市瑞某农资经营店销售的“伟隆169”小麦种子(原种)在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作物种子与肥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种子批检测中,判定该样品的品种纯度不符合要求,调查中发现涉案种子是从长葛市某某种子有限公司购进,2025年4月17日对该种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2日,与新乡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2022-2023年度小麦新品种委托生产加工合同》。2023年5月28日,在产地长葛市收获“伟隆169”小麦合格种子数量89000公斤。于2023年8月进行大田用种生产加工累计加工88550公斤(8050袋)。因大田用种包装袋用完,当事人将剩余450公斤生产加工成原种,销售给长葛市瑞某农资经营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劣种子。当事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序号5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625元;二、罚款13500元。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典型案例

(一)何某某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12月16日,长葛市农业农村局接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长葛市某副食品商店涉案超标姜源自古桥镇种植户何某某。当日执法人员核查发现,何某某于2024年3月种植3平方米姜,10月初使用噻虫胺农药,10月27日以6.9元/斤价格售予该商店9斤,获违法所得62元。经《检验报告》(No:SC2024101876)确认,涉案姜噻虫胺残留超标,当事人对事实及检测结果均认可。当日,长葛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鉴于《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无对应标准,综合相关制度认定其为轻微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长葛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元、罚款500元的处罚。

(二)张某某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12月23日,长葛市农业农村局收到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案件移送函,称其在办理长葛市某百货零售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中,发现涉案食品“甜椒”是长葛市崔某某蔬菜店从老城镇岗张村农户张某某处购进。在该批次“甜椒”的抽检《检验报告》(NO:SC2024101143)中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张某某在自家菜地种植甜椒,10月初使用过噻虫胺农药,于10月20日在长葛市新华路早市上将自己种植的甜椒以7元/公斤价格出售给长葛市崔某某蔬菜店10公斤,获违法所得7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未对农户的处罚制定裁量标准,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关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长葛市农业农村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0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