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2024年以来,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日前,市农业农村局从中选取了六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禹州市某农资店经销劣质农药案
2024年5月11日,禹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发现禹州市某农资店经营过期农药(吡虫啉80袋3g/袋生产日期2022.5.10保质期2年,哒螨灵10瓶20ml/瓶生产日期2022.2.16保质期2年)。经查,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长葛市某某农牧有限公司转让畜禽标识案
2024年3月14日,长葛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一养猪场出栏生猪未申报检疫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被举报养猪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河南某某农牧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18日、2024年2月20日、2024年3月2日,从长葛市后河畜牧兽医站申领畜禽标识6包576枚,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其中270枚畜禽标识在生猪运输备案车辆(豫V/PF092、豫A/39U18)内发现,该公司涉嫌转让畜禽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物防疫)》(2022年版)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没收涉案畜禽标识270枚,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长葛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4年1月30日,长葛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网民投诉长葛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抖音售卖假冒农药高效灭蚁粉,且无农药许可证。经查:长葛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于2023年7月开始在抖音商城(某某蜂具经营部),以每瓶15.8元的价格销售无农药登记证号的“蜂场蚁净(高效灭蚁粉)”,共计销售9瓶,库存31瓶。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69号)2.20之规定,该产品属于卫生用农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假农药。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序号41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产品蜂场蚁净(高效灭蚁粉)31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2.2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共计罚没款5142.2元。
四、襄城县郑某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2024年6月7日,襄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北汝河河道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郑某某驾驶渔船在河道内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查获推进器1台,电瓶1块,渔获物0.6公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未捕获渔获物或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下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襄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当事人郑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许昌市魏都区一宠物店未经检疫经营动物案
2024年4月22日,许昌市农业农村局收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诉求人称魏都区丁庄街道一宠物店销售的狗有先天疾病。经现场检查和询问查明,当事人未对售出的犬只进行申报检疫,不能提供相关的检疫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货值金额为5800元。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与诉求人达成和解退回有关款项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许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80元的行政处罚。
六、河南省许昌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假农药案
2024年4月9日,襄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举报称在许昌某某农资有限公司购买了一瓶无任何标签的农药(西瓜坐果灵),使用后造成30亩大棚西瓜崩裂、脱落。执法大队立即组织人员到许昌某某农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验,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在许昌某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及仓库均未发现村民所说假农药,经对许昌某某农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进行询问,武某所使用假农药(西瓜坐果灵)确系在许昌某某农资有限公司购买。
经调查,许昌某某农资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农药4瓶,其中送给武某1瓶,未收取钱款,其他3瓶未销售。所销售农药(西瓜坐果灵)未附具任何标签,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鉴于张某主动对举报人武某进行赔偿,并积极配合执法大队对此案进行调查的事实,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大队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剩余3瓶假农药;2、罚款人民币六千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