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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保护不能缺席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4-22 16:2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耕地是粮食安全的最重要基础,是农民增收的最关键财富,是农村发展的最宝贵资源。有效保障和实现各类主体的土地权利,是农村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当前,要建立健全以保护农民权益为重点的农村土地产权保护制度,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近日,河南某地农民上百亩麦田被镇政府因修路强行推毁,引发公众关注。最新动态是,当地已组成工作组调查情况,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农地无小事。笔者认为,此事涉及农地用途管制和产权保护两方面。对农民承包地,不仅要在用途上抵住侵占耕地的诱惑,更要在产权上充分尊重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耕地是粮食安全的最重要基础,是农民增收的最关键财富,是农村发展的最宝贵资源。我国国情决定了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中央多次强调,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要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从法律角度来看,国家严厉惩处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等行为。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将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这意味着,承包人作为用益物权人,可以对抗发包人和第三人的侵害,包括个别地方政府部门的违法干预。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撰文指出,要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耕地等犯罪。去年5月份,江苏省首例耕地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宣判,4名被告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法律也有条文规范,为何类似事件还时有发生?恐怕是地方利益在作祟、发展理念没摆正。种粮食自然比不上“种”房子,农业用地效益很难超过其他用地。地方政府要发展经济,城镇建制面积要扩展、厂房车间要扩容、村镇道路要拓宽,这些都离不开土地。现实中,一些地方没有履行好保护耕地的责任,把耕地当成了“唐僧肉”,甚至在征地程序和范围上存在违规。

耕地并非不可做他用,但要依法依规。征收农民耕地用于公共事务,要遵守征地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国征地制度的核心是基于公益需要、尊重农民意愿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过去,长期存在征地范围太宽、补偿标准偏低、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法律对征地的规定正在加码。《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限定了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具体情形,补充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先签协议再上报征地审批等程序;修改了征收土地按照年产值倍数补偿的规定,强化了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住宅补偿等制度。不久前,中办、国办发文提出加快土地管理法修订步伐。

有效保障和实现各类主体的土地权利,是农村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当前,要建立健全以保护农民权益为重点的农村土地产权保护制度,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尤其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征地程序,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