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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将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12-27 16:4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厅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将从2020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此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试行品类包括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合格证内容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也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其中,生产者承诺包括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不使用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合格证的具体开具方式为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