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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2022年上半年典型案例公示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9-08 09:2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2022年以来,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日前,我市农业农村局从中选取了六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河南省禹州市种植户种植韭菜抽检不合格案
   2021年11月份省中标检测服务公司对许昌胖子超市有限公司五店经营销售的韭菜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该店从禹州市星雨家庭农场购进的韭菜过腐霉利残留超标。禹州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3月10日对禹州市星雨家庭农场负责人立案调查,当事人对检测检验结果无异认可。禹州市农业农村局认为该家庭农场违法行为较轻,涉案批次农产品较少且已追回。根据国家提倡的服务型执法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无以上二万无以下罚款之规定,禹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四十二元,并处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邵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违法电鱼案
   2022年4月21日晚上22点42分,接湛北派出所电话称辖区内有非法电鱼的,已把电鱼人员带到派出所内。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到湛北乡派出所,对收缴的电鱼工具(1.电瓶2块;2.逆电器1块;3.电抄网1根;4.推进器1台;5渔获物6.1公斤)清点,并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立案调查,邵某某对违法电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襄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电鱼工具,并处罚款5000元的决定。
   三、许昌市张某某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案
   2022年3月28日上午9时许,许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张某某经营的许昌某动物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门店经营犬粮、鸡料等饲料产品,其经营的饲料产品“某某成犬粮”、“某肉用仔鸡后期浓缩饲料 ”、“某育雏宝”存在拆包销售的行为。经请示批准,当日对当事人存放上述饲料产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根据当事人的供述及现场称重数据,拆包销售的饲料产品违法所得认定为人民币272.2元。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当事人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产品品种数量3个,属一般违法情节。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饲料;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2.2元;3.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四、长葛市车松喜经营假种子案
   2021年10月,长葛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电话举报,长葛市董村镇高庄村有人销售没有标签的新麦26小麦种子。经长葛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长葛市董村镇高庄村车松喜家院内卫生间旁存放没有种子标签的白袋种子15袋(25千克/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为假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外出办事回家途中,在路边以现金付款形式向种子销售商购买白袋种子20袋(25千克/袋),每斤单价1.6元,后向本村村民销售5袋小麦种子,每斤单价1.8元,共得销售种子款现金4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和《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之规定,长葛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没收小麦种子15袋,处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刘某某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1月,许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河南省农业农村厅邮寄的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根据检测报告,许昌市建安区刘某某销售的草甘膦含量27.4%,低于标签标注值,且与草甘膦连包销售的助剂含有农药草甘膦成分,涉嫌经营假农药。经查明,刘某某未履行查验义务,以4元/袋的价格销售草甘膦套装50袋,销售金额2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许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苗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2年2月,接线索禹州市苗某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立案查明,苗某在家屠宰未经检疫的生猪后,到市场售卖,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同意,我局对苗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普法宣传和批评教育,苗某认识到“私屠滥宰”行为的社会危害,作出不再非法屠宰生猪的保证。